7月23日,保定市民政局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的通知》,从七个方面加强城乡低保工作规范化管理。
一、严格执行城乡低保申请、审批程序。规定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三个规范性文件,即:《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河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操作规程(试行)》和《保定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对城乡低保工作的申请、审批程序、低保对象的认定等环节,要严格按规定程序执行。
二、严格执行城乡低保公开公示制度。城镇低保在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调查评议、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的三个阶段均要由社区居委会或企业工会在社区或企业生活区公共场所张榜公布。每次公布时间不少于3日。张榜公布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农村低保在村民委员会对申请对象家庭情况调查核实、村评议小组评议后,对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7日。县级民政部门完成低保申请对象材料审批后,必须委托村委会对核定享受低保待遇的申请对象再次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补助金额。
三、建立健全基层低保审核评议组织。农村低保,乡(镇)要成立由主管领导、民政助理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组成的低保评审小组,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及家庭收入计算等办法,完成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证明的审核和报批工作。村民委员会要成立由村干部、低保工作人员和村民代表组成的村评议小组。在评议时要做好文字记录,包括评议的时间、地点,参加评议的人员,评议的对象,评议结果等内容。城市低保基层审核评议要严格按民函[2010]140号文件执行。
四、加强城乡低保动态管理。乡(镇、街道办事处)对低保对象家庭状况复核每半年不少于1次;县级民政部门对低保对象家庭状况每年普查1次,对家庭收入处于经常变动状态,至少每半年复核1次。要根据低保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及时按程序办理停发、减发或增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手续。保障对象和补助水平的变动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示。低保对象死亡后,村(居)委会要及时上报核销。
五、坚持基层干部辖区亲属备案制度。县、乡两级要对村两委班子(居委会干部)所属辖区的亲属进行登记备案。这里的亲属主要指:直系亲属、三代内的旁系血亲、嫡系亲属。备案记录由县级民政部门和乡级主管低保工作部门存档备查。基层干部辖区亲属申请低保的,县级民政部门要入户核查,防止优亲厚友现象的发生。
六、加大对特困低保对象的救助力度。对低保对象中的年老体弱、无劳动力、多残户和重残户等,按照分类施保原则适当提高补助标准。家庭生活确有困难,且已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应在单独立户后申请低保。各地要做到应保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规范管理。
七、加大低保政策宣传力度。各地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宣传册、明白纸等,做好宣传普及工作,使城乡低保政策法规家喻户晓、深入人心,接受群众监督。要加强对各级低保工作人员及村(居)委会干部的低保业务培训,使其明确职责、牢记规程、严把程序,确保我市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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