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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农村五保供养表彰工作
信息来源:民政部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0-07-22 08:49:12          阅读 9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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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民政部下发通知,决定对2006年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农村五保供养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这是自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创立以来首次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表彰活动。此次活动计划表彰200个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300名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个人和300所全国模范敬老院,表彰对象主要是县级及以下民政部门、工作人员和供养机构。

  民政部就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和模范敬老院的评选标准做出了原则规定,其中,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标准明确要求,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应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供养资金足额纳入县、乡财政预算保障,全面实行社会化发放;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应全部纳入医疗救助范围,全额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此次评选活动要求各省级民政部门于731日前将本省的候选名单和申报材料统一报送民政部,各级民政部门要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方式,按照相应的评选标准,认真把关,逐一审查,集体研究,并将审查结果在全省范围内进行公示。民政部将于20108月对各地上报的候选名单进行抽查,经公示后对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据了解,农村五保供养是我国农村一项传统的社会救助工作,有着50多年的历史,在保障农村中最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权益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20063月,国务院颁布实施了新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供养资金实现了由农民集体互助向国家财政供养的历史性转变,使这项工作进入了新的发展时期。四年多来,各地积极落实五保供养政策,五保供养对象得到及时有效照料,出现了一批感人的先进事迹和典型工作经验。同时,各地也建起了一大批新的功能设施齐全、供养服务优质的农村敬老院等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截至20105月,全国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总人数达到554万人,共有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3.1万所,为172.6万名五保对象提供集中供养服务,集中供养率达到31.1%。全国平均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每人每年2654,分散供养每人每年1898元。与新的《农村五保供养条例》颁布以前相比,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率和供养管理服务水平都有了大幅度的提升。

  点击查看《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农村五保供养表彰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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