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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转发省编委《关于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信息来源:民政部门户网        发布时间:2010-07-19 15:31:34          阅读 12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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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民政局、长白山管委会社会管理办公室,各县(市、区)民政局:

近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下发了《关于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吉编办发[2010]106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机构整合和设置问题

各地要按《通知》要求,把握好关键环节,积极推动机构设置工作的落实。一是组建工作机构。现有城乡低保中心的地方,要整合现有机构和人员并进行更名;未设城乡低保中心的地方,要抓紧组建机构。市级机构名称为“××市(州)社会救助事业局”,县级机构名称为“××县(市、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同时设有行政科室和事业单位的地方,可参照省里做法,合署办公。二是完善工作职能。新组建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本地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工作的指导、服务和经办工作;承担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和组织协调工作。要将原来分散的社会救助工作职能,全部纳入新组建的工作机构,统一归口管理。三是加强基层工作能力建设。县级民政部门要加强街道(乡镇)社会救助工作能力建设的指导,根据基层工作需要,特别是服务对象数量,配齐配强工作人员

二、关于编制核定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要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的通知》(民办函[2008]146号)要求和工作需要,结合当地实际,认真测算工作人员需求,制定实施方案,采取有力措施,尽快将工作人员配备到位。建议各地在核定人员编制时,原则上市(州、长白山管委会)“社会救助事业局”不少于10人,较大的县(市、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要达到15人左右,其他的10-12人左右,具体编制数量由各地自行确定。

三、关于工作落实问题

各级民政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建设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抓紧落实。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编制部门的支持,确保机构组建工作的顺利实施。一是要在年底前,完成机构和人员整合,保证机构组建到位、人员配备到位。二是要把好“选人用人”关,通过“抽人带编”选调的工作人员,要充分注意年龄结构、知识水平、能力素质等因素,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择优录用,确保适应工作需要。三是要制定培训方案,加大培训力度,切实保证新录用人员在短期内适应工作要求,尽快上岗工作。

各地在机构建设过程中,要加强与省厅的沟通,机构设置方案在报省编办批准前,要先向省厅报告。省厅将加强与地方党委、政府的沟通协调,共同把机构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附件:《关于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吉编办发〔2010106号)

        关于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设置问题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2010年第一次会议审议,现就全省社会救助工作机构设置问题通知如下:

各市(州)、县(市、区)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根据本地实际设置。有条件的地方,可能参照省里做法,将民政部门所属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管理机构整合并更名为××市(州)社会救助事业局或××县(市、区)社会救助事业中心。不具备条件的地方,当地党委、政府可根据本地实际研究确定机构设置问题。各市(州)、县(市、区)社会救助机构设立后,其原事业单位性质、机构规格、经费形式均不改变,其职责以服务和经办为主。所需编制由本级民政系统内部调剂或通过整合相关机构的人员解决,内部调剂或整合相关人员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抽人带编”的办法,从本地职能弱化的事业单位中公开招聘解决。

城区街道(乡镇)不设置独立的社会救助办事机构,可在其社会管理办公室明确承担社会救助工作的职责,发挥街道(乡镇)社会福利中心公益岗位工作人员的作用,确保街道(乡镇)城乡低保、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等社会救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市)、县(市、区)编办应事先将设立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方案和人员编制配备意见报省编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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